陰陽之陰,即陰証之謂,是消極的或寒性之意。病勢沉伏,難以顯發,其脈多沉遲、沉弱、沉細、沉微而無力,其証多惡寒、厥冷等。
陽即陽証之謂,是積極的或熱性之義,病勢發揚,無不明顯也。脈亦准之浮數、浮大、滑大、洪大而多發熱也。
是以陰陽二証正成反比,判若霄壤,故不得不嚴密分之。
設同一病而陰陽不同,治法亦異也。
例如當感冒在表時,若為陰証,發表藥宜配以熱性、發揚性之附子、細辛,如桂枝加附子湯、麻黃附子細辛湯等。
若為陽証,發表藥宜參以冷性、沉降性之石膏,如葛根湯加石膏、小青龍湯加石膏等。
倘不准此法則,如陰証以不加附子、細辛之桂枝湯、麻黃湯等,處陽証以不增石膏之葛根湯、小青龍湯等,不獨不能愈病,反致增劇。
又若反此法則,如陰証以葛根湯加石膏、小青龍湯加石膏等,處陽証以桂枝加附子湯、麻黃附子細辛湯等,則陰証益陷於陰沉,陽証更增其發揚,勢必病症增劇,甚至引起危險。
-- 《皇漢醫學》湯本求真